【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十五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和市场行为要求,包括必要的营销设施、检测仪器,并配备具有农业机械营销职业技能的人员。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和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按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相应技术合格证书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合格证书。 【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国务院令)。 【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 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