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652101409XK00400

职权名称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子 项

实施对象

自然人

承办机构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高昌区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十五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和市场行为要求,包括必要的营销设施、检测仪器,并配备具有农业机械营销职业技能的人员。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和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按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相应技术合格证书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合格证书。

【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国务院令)。

【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

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条款)。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十五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 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和市场行为要求,包括必要的营销设施、检测仪器,并配备具有农业机械营销职业技能的人员。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和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按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相应技术合格证书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合格证书。

【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第412号国务院令)。

【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

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未及时上缴或挪用非税收入的。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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