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

权限内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652101219XK00300

职权名称

权限内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农业部分)

子 项

实施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承办机构

高昌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范围

高昌区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农技中心植保站

实施依据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第十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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