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检疫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第十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