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建局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作者:     来源: 高昌区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目类别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子项

实施对象

房地产开发公司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高昌区房地产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高昌区房地产管理局

实施依据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5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127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在产业园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各类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正确履行实施主体责任。

2.依法依规实施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确认人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和时限要求。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5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127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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