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令第99号,根据2007年8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和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除可以由前款规定的单位推荐外,也可以由5名以上同行业专家联名推荐。
【规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以下单位作为推荐单位:(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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