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1203CF01600
职权名称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子 项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高昌区教育局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实施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钱财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已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违反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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