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作者:     来源: 高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1-17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1203CF01600

职权名称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子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高昌区教育局

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高昌区教育局

实施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 自200391日起施行,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钱财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已通过,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199610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违反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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