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商工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作者:     来源: 高昌区商工局     发布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实施对象

负责高昌区本级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承办机构

商务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2

责任主体

高昌区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实施依据

协调推进区域对外开放的政策;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按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并执行相关工作;申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执行国际货运代理发展政策;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市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协助做好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核准工作;协助做好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负责外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负责管理、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情况;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和办法;组织、协调实施“走出去”战略;组织和参与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事务的对外谈判并负责商业项目的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外直接投资(金融类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及项目,规范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经营秩序;监测、分析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运行情况,并负责相关领域统计工作;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负责协调合法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境外安全保护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管理有关国际无偿援助事务;归口管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做好涉及WT0、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世贸组织知识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建立并完善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负责有关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多边、区域经贸政策;负责商务领域对外活动的组织协调;参与上级商务部门组织的各种经贸活动;推动贸易促进机构交流合作。负责商贸领域对外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系统外事有关工作。负责执行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协调服务贸易工作;负责服务贸易促进和统计工作;推动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建设;指导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配合做好技术进出口监督管理工作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收费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规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二○○四年第14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对不符合条件受理的;

3.因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的;违规审查,未及时办理业务的;

4.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结果进行处理,不及时告之单位及个人;不按经办程序和要求办事的,不及时办结;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附件2: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分享按钮
a0304064dbca478e9f6f4742ce06b131
3f16adb0466e405fae7f5a6c8d332fd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