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行政法规】《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1999年7月5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计价格〔1999〕797号,1999年7月5日执行) 第四条: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 第五条:地级(含地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般应当设立专门的成本调查机构。承担调查任务的县级价格管理机构中要有固定人员承担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调查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成本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成本调查工作;(二)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收集、整理、妥善管理成本调查资料,向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成本调查汇总资料;(三)研究分析成本变化原因,预测成本变动趋势;(四)指导、监督和检查成本调查对象的成本资料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