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行政法规】《价格监测规定》(于2003年4月9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1号令) 第三条: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9月30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颁布,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措施,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价格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24小时价格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