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作者:     来源: 欢迎你来到高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5-15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类

职权编码

652101207QR00600

职权名称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子项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交警大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高昌区公安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2.勘验、调查阶段: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3.决定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4.送达阶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5.监管阶段: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属于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而未及时立案处理的;

2.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错误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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