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㈢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