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次数:分享按钮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652101403QZ00200

职权名称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子 项


实施对象

煤矿企业

承办机构

产环能源科

公开范围

县市区级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高昌区发改委

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 》修订)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采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批准阶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执行阶段: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4.事后监督阶段:依法对强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 》修订)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9.在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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